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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(記者聶林浩)近日,記者從業內獲悉,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修訂形成了《基金管理公司績效考核管理指引(征求意見稿)》(以下簡稱“指引”),該指引已下發至部分基金公司,就指引條文內容以及指引是否損害公平競爭、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事項征求意見。
據悉,本次指引是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為落實《推動公募基金高質量發展行動方案》有關要求,在2022年6月發布的《基金管理公司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指引》基礎上進行的修訂,并更名為《基金管理公司績效考核管理指引》。據悉,指引共7章32條,本次主要修訂內容如下:
一是明確基金公司薪酬管理要求。要求基金公司建立薪酬總額管理機制、優化內部薪酬分配結構等要求,并將遞延支付金額不少于40%的人員范圍擴展至董事長、高管及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、分支機構負責人和核心業務人員。鼓勵基金公司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建立企業年金,支持員工參加個人養老金制度,實現薪酬機制與養老保險制度有機結合。
二是改革基金公司績效考核機制。要求基金公司全面建立以基金投資收益為核心的考核體系,納入產品實際盈虧、業績比較基準對比情況等指標,明確三年以上中長期指標占比不少于80%,并對高管、投資人員、銷售人員設置差異化考核指標和權重。
三是建立與投資者利益綁定機制。要求基金公司高管、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、基金經理等各類人員在原跟投比例基礎上提高10%,且持有期限不得少于一年。要求過去三年業績不佳、投資者虧損較大的基金產品,相關基金經理績效薪酬、分紅頻率與分紅比例應當下降,強化基金經理績效薪酬、股東分紅與投資者利益綁定。
四是明確指標計算方式、人員范圍等其他要求。統一基金利潤率、盈利投資者占比的計算式,明確主要業務部門包括基金投資、研究和銷售等部門,核心業務人員包括基金經理、主要業務部門的相關管理人員等,細化行業落地操作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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